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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基金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www.ydg4.com 2025-03-15 法律综合

第八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导致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一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企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推广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警告,中止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警告,中止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警告,中止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除根据《中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警告,中止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不真实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警告,中止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法律建议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责令停业,中止或者取消直接责任职员的有关资格;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推广托管人不根据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警告,中止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九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紧急的,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推广托管资格。

第九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推广托管部门的从业职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紧急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员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别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根据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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