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不可以的法律后果,因不可以是什么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的履行不可以、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是什么原因致使的履行不可以与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致使的履行不可以三种状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的履行不可以
当履行不可以是因为债务人是什么原因导致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假如为全部不可以,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假如为一部不可以,则债务人免除不可以部分的债务。假如为永久不可以,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假如为一时不可以,则除非未来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可以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可以而解除合同,并需要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可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一部不可以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可以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需要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可以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同意该部分的履行,从而需要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全部不可以、永久不可以时,债权人有权需要解除合同,并需要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的履行不可以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履行不可以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这个时候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便将来债务可以履行,也没义务再履行债务。在一部不可以时,债务人在不可以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可以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准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可以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原因,并获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准时公告使债权人因此遭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致使的履行不可以
假如债务人履行不可以是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可以的同一缘由获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譬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毁,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可以。这个时候,债权人可向债务人倡导债务违反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获得的损害赔偿金。